发布时间:2025-03-09 有效时间:2025-06-17
水政执法标志服装 河道管理执法服装 水政监察标志服装 全新 制式服饰制作规范
一、着装规定
1. 水政监察人员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庄重。
2. 监察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不得穿着其他服装。
3. 穿着制服时应当戴帽,帽檐应当压低,帽徽、臂章、标志应当保持整洁。
4. 穿着制服时不得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5. 制服不得随意搭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6. 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7. 制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穿着。
1.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着装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着装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在工作时间和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3. 在着装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穿着搭配,不得随意搭配其他服装或配件。
4. 在工作场所必须将制服整齐叠好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放置或悬挂。
5. 在工作场所不得将私人物品或非工作物品带入或摆放,以免影响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
1.帽徽:按帽留扣端正装置;
2.领花:固定于领尖下端,水徽与领尖约1.5cm处,并成一直线,大叶贴领尖沿线内侧。
3.肩牌:固定于制服双肩留扣处,牌尖指向内侧。
4.肩徽:固定于肩牌由里向外的2/3处(肩徽下沿距肩牌约3cm),徽尖指向内侧。
5.臂章:佩带在左大臂外侧自上而下2/3处。
6.胸章:固定于上衣左上口袋袋盖水平沿中间(胸章下沿距口袋袋盖上线0.5cm)处。
第八条水政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参加重大集会活动时,必须着水政监察服装。着装时应保持整洁、衣帽完整、佩带标志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