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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城管制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标志服装)着装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2            有效时间:2024-11-30

  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

  队容风纪管理规定

  壹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树立城管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防寒帽;常服、茄克式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大衣;皮鞋等。

  标志标识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领带、领带卡;腰带、标志扣。

  装具包括连帽雨衣(含雨靴)、反光背心。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制式服装,按规定佩戴标志标识。

  冬季着冬常服或冬季茄克式执勤服,寒冷天气可统一着防寒服,戴大檐帽或防寒帽;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春秋式茄克式执勤服,戴大檐帽;夏季着制式衬衣、单裤、女执法人员可着裙子,戴大檐帽(夏季)。

  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硬胸徽和硬胸号,制服内应着配套的制式衬衣,系配发的领带、领带卡,着制式皮鞋;着茄克式执勤服、防寒服时,佩戴套式肩章、软胸徽、软胸号;着夏装制式衬衣时,佩戴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扎制式腰带,着制式皮鞋,重大活动集会时,可系配发领带、领带卡。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

  (二)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胸号、胸徽、帽徽等标志标识,不同制式服装标志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夏季制式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棉衣等时,下摆不得外露。

  (四)着常服、夏季制式衬衣时,应当着制式皮鞋;其它情况着便鞋时,应当着黑色、棕色等深色鞋子。除工作需要外,不得着拖鞋、赤脚或赤脚穿鞋;男队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队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5厘米。

  (五)男执法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发、蓄胡须等,女执法队员着制服时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长发不得披散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除在办公区、执法车辆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外出执法、检查时应当戴制式帽子。通常情况下男队员戴大檐帽,女队员戴卷檐帽。

  第六条着制服执法时,应当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将手插入衣兜和搭肩挽臂,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闹、扎堆聊天,不准席地倒卧。

  第七条  乘坐执法车辆执勤时,应坐姿端正,不得在车内躺卧、睡觉、玩手机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八条着制服执法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着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肩章、胸号、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得变卖、赠送、转借城管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因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将制式标识、胸号全部收回。

  第十一条每年五月一日,十月一日为季节性换装时间,常服、茄克式执勤服和夏装制式衬衣进行相互更替。根据天气情况,换装期间,常服、茄克式执勤服和夏装制式衬衣可以混穿,但前后不得超过十天。着常服和茄克式执勤服时,原则上建制单位着装要统一。

  其它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的着装由市城管局确定。

  第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该着制式服装:

  (一)上下班途中;

  (二)工作时间以外;

  (三)女性执法人员孕期;

  (四)因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等情形的;

  (五)休假、事假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服的情形。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人员着装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市局督查部门加强对队员风纪的督导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和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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