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07 有效时间:2019-08-15
北京鑫京盾服装有限公司摘录
第三章服装及标志类别
第六条服装面料,夏服上衣为多异丝涤棉混纺,裤子为涤粘中长仿毛华达呢;春秋服为毛涤混纺贡丝锦;冬服为毛涤混纺缎褙哔叽;防寒服为TPU超细涤纶复合布,保暖层为絮片内胆。
第七条税务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各类帽子。
第八条税务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领花、胸徽、纽扣、领带。
第四章配 发 标 准
第九条制式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换装发两套,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上衣、短袖上衣、裤子或裙子。换装发两套(女同志发裙子、裤子各一条,男同志发裤子两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换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一套,使用四年,从第五年起,每四年换发一套。
第十条帽子
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各一顶(男同志为大檐帽、女同志为女帽);寒区、温区配发冬帽一顶(寒区配发棉布皮帽、温区配发布面栽绒帽),根据需要以旧换新。
第十一条标志
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章分别随帽子和制式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发蓝色、红色各一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第五章服 装 管 理
第十二条服装面料、服装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应加强服装生产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制式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有关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