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1 有效时间:2019-08-29
北京鑫京盾服装有限公司新式城管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13521993666
第二十一条 制式服装面料的采购、加工和标志标识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不突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规定的供应标准前提下,可以探索实行按需申领的保障模式。
第二十三条连帽雨衣、反光背心按公用品管理,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调配、发放、回收,时穿着,使用完毕后由单位保管,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四条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作变动时应当:
(一)在城市管理部门内部调动时,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供应标准以及调离单位出具的制式服装供应证明继续供应制式服装。其中,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二)退休以及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三)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二十六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应当报省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赠送、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